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规范性文件 > 梅州市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2025年第1号
浏览次数:1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梅州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在梅州市辖区内,对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所得率如下:

行业类别

所得率

工业

5%

商业

5%

交通运输业

5%

建筑业

7%

饮食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二、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5年3月19日

附件: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