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7月20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挂牌后,承继原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清远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等职责,并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清远市清城区滨江路二号,邮政编码:511515,联系电话:0763-3868289。
三、2018年7月20日正式停用“清远开发区国税”微信公众号,微信办税功能由“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承接。
四、2018年7月20日起,原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old.gd-n-tax.gov.cn/pub/003017/jjkfsyq/)停止更新和受理业务,相关职能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网址:www.gd-n-tax.gov.cn)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专栏承接。
五、纳税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办、信访诉求,均可以信函方式寄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滨江路二号,邮政编码:511515),或分别通过以下渠道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电话:0763-3868289;
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联系电话:12366;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检举电话:0763-3865022、12366;
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举报电话:0763-3868226;
信访诉求,联系电话:0763-3868289。
六、原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原清远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税务分局(所)]的涉税涉费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退库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业务印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