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原清远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税务分局(所)]的行政许可专用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