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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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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我局对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了调整,为确保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各项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名单,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其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税费征管的职责由新主管税务机关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纳税人已领用的发票、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三、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盖新主管税务机关的印章。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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