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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4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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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附件1)。

二、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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