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我们公司跟合作社农户签订了委托养殖合同,我们向农户提供种苗、饲料等,农户按照合同饲养种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销售,请问我们公司需要缴税吗?
发布时间:2020-07-28 17:25:52来源: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1940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