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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实施期限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07 11:34:21来源: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缴纳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其中: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

(2)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或处于亏损状态(亏损状态具体为2021年度或申请缓缴前一季度出现亏损)。

(3)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其中养老保险费最迟应当于2023年6月30日补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最迟应当于2023年1月31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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