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广东省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和职业年金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第2号)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职业年金实收月报表

2.广东省机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收月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4日

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和职业年金征收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分明、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征收程序

(一)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

(二)缴费申报

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所属期为2024年7月(含)后的参保单位的缴费工资申报,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规定确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并负责受理参保单位申报应缴费款。

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依据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所属期为2024年7月前参保单位的应缴费款申报以及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人员的一次性缴费申请,并及时将核定的应征额共享给税务机关。

(三)征收划解

税务机关负责费款征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库系统将已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缴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信息由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

税务机关征收的职业年金全额直接缴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信息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

(四)对账记账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征收数据信息与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资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征收数据信息,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核对有误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归集户的金额进行会计记账。税务机关每月将已确认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编制形成《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于次月4日前(节假日顺延)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会计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反映的入户金额若与银行记录不一致,由税务机关查找原因后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退费处理

退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进行审核。因参保登记、所属期为2024年7月前的缴费工资基数变更等造成多缴费款需退费的,由税务机关受理后推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退费;因重复缴费、所属期为2024年7月(含)后缴费工资基数变更等造成多缴费款的,采取抵扣、退费等方式处理。

(六)欠费处理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所属期2024年7月前的欠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欠费数据后传递税务机关。

四、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收实施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有关的投诉举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缴费申报、征收有关的投诉举报。双方加强协调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相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五、附则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