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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财规〔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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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遵循平稳转换、分类调控原则,落实国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衔接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通过税收制度分类调控,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财税〔2024〕28号文和本通知规定,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省水资源配置工程按取水许可证发证对象进行征税,取水口所在地以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为准。

三、我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详见《广东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四、计算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应纳税额时,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暂定为5%。

五、火力发电等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六、农业生产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七、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以下且设计供水人数1万人以下的,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八、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按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1.5倍执行(城镇公共供水除外);对特种取用水的,按生产、经营或其他取用水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4倍执行。

九、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外,超过取水计划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税:

(一)超过取水计划20%(含)以下的部分,按2倍征收水资源税;

(二)超过取水计划20%-40%(含)的部分,按3倍征收水资源税;

(三)超过取水计划40%以上的部分,按4倍征收水资源税。

十、水资源税收入(含中央下划的10%部分,下同)作为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核算,统筹用于全省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等相关支出。其中,属于市县审批的取用水项目所收取的水资源税,由省财政每年通过年终结算全额补助市县;属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取用水项目所收取的水资源税,由省财政按20%的比例每年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市县;深圳市内收取的水资源税,全额作为深圳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深汕特别合作区按规定执行)。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十一、各地要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税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做好风险防范,开展联合核查,稳妥衔接试点实施前后税费征管工作。试点前发生的水资源费欠缴、缓缴、延期缴纳或错收误缴的追缴补缴、退库等工作,仍由原部门按职责继续办理。试点期间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妥善措施积极解决,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十二、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

广东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元/千瓦时

类别

取用水户

税额标准

地表水

城镇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或其他取用水

0.2

特殊用水

水力发电

小型

0.005元/千瓦时

大中型

0.007元/千瓦时

火力发电等直流式(贯流式)、河道内生产(非水力发电)

0.005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

0.02

疏干排水回收利用

0.2

水源热泵

0.2

备注:
1.纳税人根据征税对象、所属行业等适用相应的税额,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标准的应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2.小型水力发电是指根据《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确定的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工程;
3.火力发电等直流式取用地下水的,适用其他取用水的地下水税额;
4.生物质能发电直流式(贯流式)取用地表水的,适用税额为0.0025元/立方米,循环式取用地表水的,适用税额为0.1元/立方米;
5.疏干排水直接外排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下水税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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