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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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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的工作部署,现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试点工作内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0月1日起,在广东省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包括以下表单: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首个申报期,应当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对应栏次中。

五、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办理申报时,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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