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由于现实中存在个人获取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问题,因此,财务人员应分两种情况计算单位雇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第一种情况: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情况: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为便于理解,现分别举例相关情形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假定例中的工资额均为已按政策规定减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之后的金额):
例1:某人2009年1月份领取当月工资为2800元(费用扣除限额为2000元),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500元,那么,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800–2000)×10%-25=75元;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6500÷12=541.67元,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6500×10%-25=625元,其2009年1月份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5+625=700元。
例2:某人2009年1月份领取当月工资为1600元(费用扣除限额为2000元),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500元,那么,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1600元与费用扣除额2000元的差额为400元,不用纳税;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6500-400)÷12=508.33元,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纳个人所得税=(6500-400)×10%-25=585元,其2009年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85元。
例3:某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2008年的年薪为150000元,2008年期间,该企业经营者每个月领取的基本收入3000元,年度结束后确定的效益收入为114000元一次性发放。那么,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3000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其中,1-2月份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1600)×10%-25=115元;3-12月份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2000)×10%-25=75元,全年基本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15×2+75×10=98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企业经营者取得年终兑现的114000元年薪,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114000÷12=9500元,适用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375,年薪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14000×20%-375=22425元,企业经营者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合计为:2425+980=234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