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2-12-07 09:06: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58家企业符合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条件。自201111日起,上述企业可享受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优惠政策,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