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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4 16:40: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保障新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我部门以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为原则,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优化部分税务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筑牢依法治税的制度基础,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平,减少税收争议,促进纳税遵从。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三十二条,《实施办法》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共五十二条。此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照新行政处罚法进行修改

1.对照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明确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实施办法》第四条)

2.对照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3. 对照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裁量基准》不同违法情节情况的适用。(《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4.对照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5.对照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和人数要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6.对照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修改了简易处罚的适用标准,由原来“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修改为“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7.对照新行政处罚法修改了部分表述。(《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对照税务总局“首违不罚”清单进行修改

1.根据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增加了“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等三项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第八、二十、三十四项)

2.对照税务总局的最新表述,修改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等六项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的具体表述。(《裁量基准》第三、九、十二、十六、二十二、三十五项)

3.补充完善《裁量基准》所依据的部门规章的名称。(《实施办法》第一条)

(三)优化部分裁量基准

1.将“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两项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判断标准由按逾期天数计算修改为按逾期次数计算,并明确处罚金额的上限。(《裁量基准》第十六、三十五项)

2.完善修改容易产生理解差异的裁量基准,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放宽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判断标准,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裁量基准》第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项)

三、《公告》生效时间

为配合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在广东省税务系统(不含深圳)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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