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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3 16:20:4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扩大内地与港澳专业资格互认范围,推动内地与港澳人员跨境便利执业。2021年2月,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专门印发《广州南沙新区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实施方案》,提出要推动国际人才跨境便利执业。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提出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实施方案要求,促进广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更紧密涉税专业服务贸易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为推动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便利执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共十三条,主要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在执业登记、资格确定、可从事的涉税服务范围、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行业监管以及便捷服务等方面进行规范,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本公告落实内地与港澳相关服务贸易协议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香港注册税务师或特许税务师资格,或取得澳门执业会计师或持有登录证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以下简称广州南沙片区和南沙新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二)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进行执业登记。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须加入广州市登记注册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中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业务须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三)明确符合条件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担任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须登记注册在广州南沙片区和南沙新区;合伙人或股东之一应由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经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计算税务师占比时视同内地税务师计入;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不能同时在内地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各项监管制度要求,对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及其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开展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告。与香港税务学会及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就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情况及时反馈。

(五)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可享受广东省税务局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提供的各类专项便捷服务,广东省税务局积极建立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及时收集和回应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涉税诉求。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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