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268号
浏览次数: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1)20号《关于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的性质问题,经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系,该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你局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局 

1991年9月24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展
开
边
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