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01号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44079920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17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展
开
边
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