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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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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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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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