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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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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自2026年8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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