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9〕7号
浏览次数: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1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展
开
边
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