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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1 13:39: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922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以下称缓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用的企业,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件相关规定,允许其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医保待遇正常享受,个人账户资金暂停划入,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缓缴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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