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第四季度(截至2025年12月31日)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欠缴税款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以及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2025年第四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2025年第四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