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我区2023年第四季度欠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以及欠缴税款不超过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1.1-1企业或单位2023年4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正常户)
2.1-2企业或单位2023年4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非正常户)
3.2-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2023年第4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正常户)
4.2-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2023年第4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