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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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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税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税务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规范性文件及解读信息;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税收收入统计信息;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税务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本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连平县税务局专栏(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z/hylpsw_xxgkzn/zone_tt.shtml)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同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年鉴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1.目录导航。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采用主题分类、体裁分类两种方法。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分类类目时,自动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或信息来源链接,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目录索引。以目录卡片形式列出文件类公开事项的核心元数据,包括索引号、主题分类、发文机关、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等。每条公开信息对应一张索引卡片。

3.信息检索。提供简单(标题和标题关键字)检索,该检索针对文章标题进行搜索,属于站内搜索功能。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新城大道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62-4335571

传真号码:0762-4329008

邮政编码:517100

互联网联系方式:电子邮箱lpxswj@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下列申请方式)

(二)申请方式

1.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网站 “基层政务公开-连平县税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我要申请”,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后,直接点击“提交”,完成在线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并填妥《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并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六)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本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

(一)组织机构:全局概况、主要职责、机构设置、领导简介、联系方式;

(二)工作动态:税务要闻、基层动态、通知公告;

(三)税费法规、公开文件;

(四)新闻发布:媒体报道;

(五)政策解读;

(六)纳税服务;

(七)政府采购;

(八)公众参与

(九)社会监督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根据《条例》规定,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网站;

2.新闻媒体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本网站下载。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连平县税务局专栏,通过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公开申请。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连平县新城大道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62-4335571

传真号码:0762-4335571

通信地址:连平县新城大道

邮政编码:517000

网上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连平县税务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于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局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本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流程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见附件3)。

4.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