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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无住所个人居民身份转换的衔接
PUBLISHTIME:2021-08-23 16:50:14FROM: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HITS:FONTSIZE:[big][large][small]Print this Page Share for: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 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自行判定是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再选择适用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实际为居民个人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 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实际为非居民个人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 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 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 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 90 天,实际超过 90 天的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 90 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 90 天 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 183 天,但实际停留 天数超过 183 天的,待达到 90 天或者 183 天的月度终了后 15 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 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问: 年度首次申报时,无住所个人如何判定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答:年度首次申报时,无住所个人在境内的实际居住天数不满 183 天,暂时无法确定其为居民 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为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无住所个人有预先选择税收居民身份的权利。 具体是,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自行判定是居民个人 或非居民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当预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例:无住所个人预判居民身份问题

(1)无住所个人 E 先生 2021 年 1 月由境外公司派往中国境内公司任职,按照合同约定将于 2021 年 4 月结束派遣 返回派驻国,结束派遣后 E 先生当年并无入境中国境内的计划。E 先生应根据合同约定以及自身情况,在首次申报时 预判其 2021 年度居住天数不满 183 天,为非居民个人。 

(2)无住所个人 F 先生 2021 年 2 月由境外公司派往中国境内公司任职,按照合同约定将于 2021 年 6 月结束派遣 返回派驻国。派遣结束后 F 先生预计将在中国境内旅游至 8 月份,且 8 至 12 月有经常性的入境出差计划。F 先生应 根据自身情况与工作安排,在首次申报时预判其 2021 年度居住满 183 天,为居民个人。 

(3)无住所个人 G 先生 2020 年 6 月由境外公司派往中国境内公司任职,此前从未入境中国大陆,按照合同约定 将于 2020 年 10 月结束派遣返回派驻国。考虑到新冠疫情影响,G 先生在 6 月入境中国前向公司申请延长派遣至 2021 年 5 月并获批。G 先生应根据客观情况,在首次申报时预判其 2020 年度居住满 183 天,为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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