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哪些非居民企业需要汇算清缴?怎么办理?何时办理?需要报送哪些资料?快来看看这份指南吧!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及其附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适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适用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适用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适用参与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适用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适用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二)全年办税高峰期来袭,为了让您完美过错办税高峰期,请纳税人多用电子申报、少跑现场申报、尽早完成申报,避免任何形式的拥堵。
(三)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四)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五)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