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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企业关联交易申报和同期资料若干税收政策的问答
PUBLISHTIME:2021-09-22 11:50:18FROM: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HITS:FONTSIZE:[big][large][small]Print this Page Share for: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方便您做好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我们整理了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过程中常见的十个问题,同时对关联申报中容易填错的表格也进行了相应的归纳说明。纳税人在完成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达到关联申报条件的(具体条件详见问题3),请尽量选择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税渠道进行关联申报。纳税人在填报关联申报表时,可以参阅我们在文后附上的《广东省税务局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范例及要点》。

一、关联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1.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适用的税收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6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531日前向税务机关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关联申报表》)。纳税人在进行关联申报前,需先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2. 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有何法律责任?

答:《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答:以下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1.实行查账征收,并且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非居民企业。

3.企业年度内虽然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需要填报《关联申报表》中的《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4.关联关系有哪些判定标准?

答:根据《42号公告》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一)股权控制: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资金借贷控制: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n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特许权控制: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购销劳务控制: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管理人员控制: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亲属血缘关系控制: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豁免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5.哪些关联交易需要申报?

答:根据《42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需要申报: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以及其他未列明的有形资产。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未列明的金融资产。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商誉、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政府许可、著作权、市场调查成果,以及其他未列明的无形资产。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以及其他未列明的资金融通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服务、营销策划服务、代理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行政管理服务、技术服务、合约研发服务、维修服务、法律服务、财务管理服务、审计服务、招聘服务、培训服务、集中采购服务、建筑工程劳务、安装工程劳务、交通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体育文化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服务、网络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以及其他未列明的服务劳务。

6.哪些居民企业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关联申报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1. 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 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 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4. 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豁免规定: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7.《关联申报表》有哪些申报方式?

答: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直接上门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为了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建议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如果纳税人需要更正已提交给税务机关的关联申报表,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电子税务局的申报路径如下: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www.etax-gd.gov.cn/),或者百度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网站后,点击顶层主栏目的我要办税,进入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系统界面转换至申报缴纳界面,点击界面左侧的申报清册-其他申报,界面右侧自动显示其他申报的申报表格界面,下拉菜单至页末,选择第28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点击填写申报表。申报具体操作详见《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操作指引》,申报表的填写范例详见《广东省税务局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范例及要点》。

电子税务局的更正申报路径如下: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选择对应的关联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二、同期资料常见问题解答

8.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答: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 因此企业有可能需要同时准备多种文档。同期资料准备方面的问题解答详见《广东省税务局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税收政策问答》。

(一)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二)需要准备本地文档的企业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另外,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三)需要准备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四)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9.企业应在什么期限内完成同期资料的准备?

答: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30日之前准备完毕。

纳税人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也可以准备好同期资料后主动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10.同期资料的保存有什么规定?

答: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三、关联申报表的易错点归纳

1.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与《G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的勾稽关系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要注意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项目的勾选,如果勾选是,则意味着本年度企业存在与境外关联企业的交易,相应的《G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的合计数不可以为零。

 

 

2.来料加工业务应填在《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不应填在《G108000 关联劳务表》

纳税人与境外关联方发生来料加工业务,应将关联交易金额按照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分别填写在《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对应栏次。

 

3.与关联方的融通资金业务在年度内发生借入或借出资金余额变动的,应视为新的关联债权债务,分多笔在《G107000 融通资金表》中填报

1)纳税人应逐笔填报所发生的关联借入或借出资金情况。年度内偿还(收回)部分关联借入(借出)资金的,该笔剩余关联借入(借出)资金视同新一笔关联债务(债权),重新填报。

2)第6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填报: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关联债权投资而实际列支的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关联债权性投资担保费或者抵押费、特别纳税调整重新定性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关联债权性投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协议的名义利息、取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2)第6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填报: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关联债权投资而实际列支的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关联债权性投资担保费或者抵押费、特别纳税调整重新定性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关联债权性投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协议的名义利息、取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4.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填报中容易出现错误

1)纳税人在填报《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要注意表格中不同部分的填报口径存在较大差异,其中第1列、2列、3列均为“月初数加月末数的平均数”,而第4列“平均权益投资金额”要填写“所有者权益金额”、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之和”、“实收资本(股本)”三者中最大的数。

 

22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以及300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给前5位股东情况,填写口径是“本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分配的股息、红利金额”,并非是实际进行分配的金额。

 

5.应根据年度实际对外支付费用填写《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纳税人填写《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的口径应为当年度实际向境外机构或者境外个人支付的各类款项。该表格的填写按照“收付实现制”口径,而非“权责发生制”,因此包含以前年度已做税前扣除未对外支付,在当年度对外支付的款项等。

6.填报《境外关联方信息表》需要注意的几个易错项目

1)填报“实际税负”时,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

2)填报“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时,要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包括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税收返还、税率或税额减免等),其他税种性质的优惠无需填报。

3)若境外关联方属于“上市公司”,则“上市股票代码”和“上市交易所”栏为必填项。

4)“记账本位币”一栏是填写境外关联方实际适用的记账本位币种。

5)纳税人在填报境外关联方信息表中一定要注意表格的完整性,避免申报信息不通过的情形出现。

 

 

7.《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必须在“划分标准说明”中添加成本、费用的划分标准

纳税人在填报《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包括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时,对能够准确划分清楚的成本、费用以及不能准确划分而采取其他方式划分的成本费用,都要在划分标准中进行说明。

 

8.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

符合报送国别报告条件的纳税人,在填报该表格时需要注意将集团的成员实体按照所在国别地区进行汇总填报,如果在任一国家(地区)均不构成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应当在本表中另起一行按照无国家(地区)汇总填报。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和“本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填报的口径不同,前者为该国家或地区所有成员实体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后者为该国家或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当期所得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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