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湛江市税务局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廉江市兴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9 11:07: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廉江市兴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81MA4UNNX694)

对你公司(地址:廉江市安铺镇白牛塘村72号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5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列支成本,造成当期少缴税款。

(一)发票流方面

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湛江市湛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润公司”)开具以下3份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20年06月19日,发票代码4400201130,发票号码36220722,发票金额949,961.06元,税额123,494.94元,价税合计1,073,456.00元,认证所属期为2020年6月;开票日期2020年07月22日,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28904315,发票金额905,874.34元,税额117,763.66元,价税合计1,023,638.00元,认证所属期为2020年7月;开票日期2020年08月27日,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28904319,发票金额951,151.33元,税额123,649.67元,价税合计1,074,801.00元,认证所属期为2020年8月;发票内容均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质循环油”,以上3份发票金额合计2,806,986.73元,税额合计364,908.27元,价税合计3,171,895.00元。

(二)资金流方面

通过查询你公司的存款账户和相关人员的储蓄存款账户,发现你公司与湛润公司资金存在异常往来,交易资金快进快出,存在回流。

你公司将货款3,171,895.00元通过你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给湛润公司对公账户,湛润公司收到货款后,湛润公司监事、股东将部分资金通过其岳母私人账户、湛润公司前法人私人账户、湛润公司现法人私人账户以及相关人员私人账户,最终转入你公司员工私人账户。以上通过湛润公司相关人员私人账户转账回流到你公司相关人员私人账户共计3,045,020.00 元。

(三)货物流方面

你公司与湛润公司签订三份购销合同,合同上提及由你公司自提货物。根据上游稽查局提供的出库单及《湛江市湛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物流车辆及公司信息明细表》,物流公司没有与你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也没有发生任何承运业务。湛润公司的账簿凭证也未有记载油品相关的运输费用支出,检查人员根据湛润公司提供的油库信息,相关油库亦确认没有湛润公司的发货业务。根据上述取证资料分析,认定你公司与湛润公司物流信息虚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接受的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

我局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税务检查通知书》(湛税二稽检通〔2023〕27号)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湛税二稽税通〔2023〕30号)已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你公司至今未提供相关账簿凭证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2020年少缴增值税364,908.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245.41 (364,908.2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你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申报表,认定你公司已将以上发票在2020年列支成本,应调增你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806,986.73元,调增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773,557.81 (2,806,986.73 +3,061.90 -10,947.24-7,298.16-18,245.42 )元。你公司20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7,202.68 (1,000,000.00×25%×20%+1,773,557.81×50%×20%-153.10 )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湛税稽协[2023]4号)及附件《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系统中“发票明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申报明细表》、《财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所证事实:你公司已注销税务登记,其接受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2020年已就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并列支成本。

2.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湛江市湛润石油化工公司资金往来对照表》,陈飞达、李春燕、罗爱群、林志标、李凯国、莫水云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所证事实:你公司与湛润公司上述购销业务存在资金回流。

3.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湛江市湛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物流车辆及公司信息明细表》;中山市正达运输有限公司、茂名市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茂名市中元运输有限公司、茂名市骏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新鸿达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湛江市恒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西骏马货运有限公司等物流公司的情况说明及油库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所证事实:你公司与湛润公司签订油品购销合同涉及的购销业务相关物流信息虚假。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湛税二稽罚告〔2023〕26号),后因在重审补正检查期间取得了新的证据资料,现重新告知你公司处罚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2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当期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364,908.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245.42 元、企业所得税227,202.68 元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305,178.20(其中,增值税罚款182,454.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9,122.72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13,601.34)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注意:公民2000元(含2000元)】,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3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第一款(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二条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2号)

第二条 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含深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