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大学生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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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
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
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持《就业创
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
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
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内从事个体经营
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
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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