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大学生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P. 6
(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
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
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
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
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
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
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
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
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
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