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大学生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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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

                   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


                   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

                   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


                   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


                   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

                   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


                   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

                   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


                   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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