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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境内外收入混淆可能影响税收抵免
发布时间:2021-08-24 09:22:0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案例介绍】

M公司是境内居民法人企业依照香港地区法律成立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要经营内容为投资控股和物业租赁,收入来源主要是香港地区的物业出租收入。税务机关在境外税收风险管理中发现,2019年度该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境内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境内收入为200余万,境外收入为0。据了解,M公司称其取得的境外租金收入已在境内全额申报企业所得税,但申报表中未将其区分反映。税务机关再次向企业了解纳税与投资情况,澄清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概念和管理方法,厘清身份,辅导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等政策规定,如实划分申报境内外收入,补充居民参股境外企业信息报告,按照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范自身财务管理。

在税务机关辅导下,M公司财务人员表示了解自身的申报义务,将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更正,补充申报境外投资情况,今后将留意规范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

【税务处理】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也就是说,如果取得境外所得而没有与境内收入划分并填报,将导致抵免限额计算错误,无法准确进行税收抵免。

因此,为降低税收风险、准确享受税收抵免,“走出去”纳税人在取得收入的时候,要注意划分境内外收入,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对取得的境外所得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如实填报《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等境外所得相关报表。

【风险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及《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相关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免。请留意年度申报中境外税收抵免相关报表的填写,如实准确计算申报境内外收入,避免由于核算不清造成可抵免未抵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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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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