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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国籍身份教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发布时间:2024-02-23 16:30: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案例概要

W受雇于中国境内K大学,是一名具有美国和新加坡双重国籍的外籍教师,其就取得K大学发放的教学报酬,申报适用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九条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深入调查、多方求证,确定W第二次入境开展教学活动前为新加坡税收居民,不能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待遇。

二、相关事实

W于2016年4月1日第一次抵达中国,并于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受雇于K大学从事教学活动,并申报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免税待遇。教学活动结束后,W离开中国,并于2018年9月再次入境开展为期10个月的教学活动。

根据W提交的资料显示,W持有美国护照和2016年的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但外国专家证上的国籍显示为新加坡。对此,纳税人认为自己具有双重国籍,但持有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且从事教学活动未超过3年,可以适用中美税收协定的第十九条教师条款。

三、处理过程

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对其第二次入境开展教学取得所得的教师条款适用性提出了质疑: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相关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规定,当第十九条适用的个人中止教学活动离开活动所在国时,三年免税期的计算中止,再次返回活动国从事教学活动时可以继续累计计算。但累计计算的前提是该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或者在直接返回活动所在国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本案例中,W具有美国、新加坡双重国籍,在2018年再次入境开展教学活动之前是否仍为美国税收居民有待进一步确认。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2017年以后美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纳税人表示无法提供2017年度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只能提供2017年度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以上事实,判定W在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不能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待遇。

四、案例点评

中美税收协定的教师条款相对较为优惠,一是三年规定是免税期而不是免税条件,即使超过三年也仅从第四年的第一天起征税,而不是对所有收入征税;二是三年免税期可以中止计算,待下一次入境时再继续累计。

但是对于优惠的适用也有严格的条件:一是再次继续累计仅限于开展教学等符合协定规定的活动取得所得;二是仍是缔约对方居民或直接返回活动前曾是缔约对方居民。税务机关在执行时应注意相关限制条件,防止不当适用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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