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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识别及应对建议
发布时间:2021-08-24 09:24:31来源:载自《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年第9期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张 丁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004)

 

摘 要:在国家“一带一路”走出去政策的指引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马来西亚承接工程项目,但由于适用的法律法规的不同,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本文根据中资企业在马来西亚承接项目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务风险及可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简单阐述。

关键词: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一、基本税务情况介绍

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规定受《1967年所得税法》及其相关修正案约束。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是对居住在马来西亚的自然人取得的所有收入或非居住在马来西亚的自然人取得来自马来西亚的收入按年估值进行征收的税种。因此,马来西亚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履行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可享有较多的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家庭负担和基本生活需要以及限额减除用于教育培训、医疗、书籍、公益捐赠等支出后的余额计征所得税),适用税率0%-28%。而非居民纳税人不能享有税收减免政策,需按照28%的税率缴纳个税。实行个税注册制,每位纳税人都有一个独立的个税号;实行按月预交,下年度按年度进行最终申报完税的征收方式;外国员工离开马来西亚时,需要注销个人税号。

二、居民纳税人判断标准

马来西亚个税居民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居住地和居住时间。从居住时间来看,符合以下四种情况的为居民纳税人:

(1)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年,下同)中在马来西亚连续居住至少182天;

(2)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马来西亚连续居住不足182天,但与相邻纳税年度连续居住之和至少182天;

(3)在四个纳税年度中有三个纳税年度居住不少于90天;

(4)在该纳税年度的前三年是居民纳税人的。

三、税务风险识别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税负上差异较大,非居民纳税人的税负为28%,而居民纳税人在享有税收抵免后税负约为5%至8%。在实务过程当中,时常出现未能取得居民纳税人资格前就办理退场的情况,造成需要按照28%的税率缴纳个税。

(2)马来西亚税局对外国公民的个人所得税关注度较高,外国人员退场时必须提前注销税号。注销税号时必须先要按照清税结果进行补、退税,如未能按照此流程进行个税注销,当地税局将会对代扣代缴的公司进行高额罚款。今年3月,某中资公司收到了一份高达200多万林吉特的个税罚款,理由是有100多名中方人员退场未办理个税注销。

(3)由于中资公司各项目中方分包商人员较多,且进退场时间难以有效控制,虽然在合同当中约定了相关约束条款,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很难控制;部分中方人员以休假、事假等事由回国后不在返回工地,造成项目很难为其办理个税注销工作。

(4)个税号注销工作较为困难,很多资料都需要实现提交原件,往往很多资料已无法提供原件(例如离境人员的护照原件等)。

四、税务风险应对的主要措施

(1)中方人员进场前,先确认是否能够在退场前取得居民纳税资格,如果能保证可取得居民纳税资格,可正常报税;对于很有可能无法取得居民纳税资格的,我们应尽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税负和风险。

(2)尽量收集中方人员的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等资料;在为其注册个人税号时到税务局备案,这样在个税清算过程当中可取得更多的税前扣除优惠(备案这些资料后可每人每年增加15,000.00林吉特的税前扣除额度),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3)加强中方人员进退场管理(包括分包商人员),及时掌握进退场信息。

(4)聘请专业的税务代理,如遇到比较难处理的事情,应多咨询当地税务代理,并加强与税务局的事先沟通。

(5)西马来西亚和东马来西亚在个税注销等执行方面的宽松度不一样,其中东马来西亚执行政策的宽松度大很多,很多资料只需要提供复印件,而西马来西亚个税注销等都需要提供护照原件等资料。因此,在实务操作过程当中,可考虑把在西马来西亚实施项目的中方人员的个税转移至东马来西亚进行预交、清算和注销工作。

五、个税筹划方向

(1)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对居民纳税人从境内、外取得总收入减除家庭负担和基本生活需要以及限额减除用于教育培训、医疗、书籍、公益捐赠等支出后的余额计征所得税。同时,马来西亚还考虑低收入居民和妇女群体,对其给予特殊优惠,如全年收入低于35,000.00林吉特的居民纳税人免税。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适用0~28% 的超额累进税率。

针对马来西亚个税前扣除税优惠及累计税率,我们应充分利用其筹划点,在税局备案更多的个人信息,以取得更多的优惠政策。

(2)马来西亚规定对在马来西亚工作不到60天的外籍人员

免征个人所得税,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该政策,对中国厂家临时停留人员进行不到60天的报税。

(3)马来西亚规定对个人每月不超过800林吉特的伙食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每年在清算时可以为每位中方人员按照每月800林吉特的标准单独申报伙食津贴,从而进一步降低税负。

(4)中资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当中应加强与税局的沟通,尽力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部分合理的申请存在被批准的可能性。例如,虽然马来西亚在对居民纳税资格是否可以事先特别取得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某中资企业也曾通过跟税务局提出合理诉求和困难,最终使税务局特别批准:“该中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可以一进场就按照居民纳税人资格进行个税预交”,并取得了相关优惠政策的正式批复文件。马来西亚税法规定,未取得居民纳税资格的外籍员工需要每月按照工资收入的28%进行个税预交,按照正常申报的话每月每人需要预交约1500林吉特的个税,如果按照500人计算的话,在尚未取得居民纳税人资格期间,需要每月预交750,000.00林吉特的个税,这样对公司的资金流动性造成一定的影响;而按照居民纳税人预交,每人每月只需预交200林吉特左右的个税。

六、结论

马来西亚近年来税收政策更新变化较快,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在马中资企业应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不断更新税务知识和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税务风险进行识别和采取相对应的措施。由于时间仓促和编者水平等因素,一些内容难免有疏漏和不足,希望广大读者给予关注和指正,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参考文献

[1]  叶宝松.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制对我国的启示[J].税收经济研究,2015(,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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