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州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走出去 引进来 > 走出去 > 《南沙方案》税收政策 > 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2〕30号
发布时间:2023-03-24 17:31:32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南沙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抓好落实。

一、加强部门协同。积极发挥财税部门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跨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形成推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工作合力。

二、细化落实政策。加强政策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申报指南和工作指引,明确来源于南沙所得的界定办法、享受优惠的身份条件、个人税负的计算方法等事项,最大程度方便港澳居民申报办理。

三、做好宣传辅导。制定优惠政策宣传解读方案,解读应简单易懂,确保享受对象应知尽知,政策宣传到位。税务部门要加强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四、严格风险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或预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格优惠政策执行,对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级无法处置的要及时向上报告。

五、及时开展评估。政策执行中及时总结评估,每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书面报送政策运行及评估情况报告。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8月9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29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

(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广州南沙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实施范围是《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

五、本通知的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7月21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