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大学生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P. 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获得工资、薪金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优惠内容】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
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 7 项专项附加扣
除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
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
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
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
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 3 岁至小学入
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
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
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