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大学生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P. 19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

                   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7 号)







                         (二)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抵扣政策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

                   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


                   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


                   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


                   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



                                                             16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