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八)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
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
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九)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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